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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0文章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鼓励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指航空公司和航空货代企业,下同)入驻成都,吸引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开行以成都为核心通达全球的全货机航线,鼓励航空货代企业在成都建立国际货运转运(分拨)中心,进一步促进航空货运中转业务的发展,构建成都航空货运集散枢纽,带动临空产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开行全货机定期航线,构建覆盖全球的货运航线网络  
(一)对在成都机场(含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下同)新开国际(不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航空公司,市政府依据成都航空货运枢纽航线网络发展规划、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情况(航程距离、机型大小、航班密度)和市场难易程度等因素可给予航空公司为期三年的财政奖励,在开航培育期第一年,新开洲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30万—50万元/班(航线每班是指一个往返程航班,下同)的财政奖励,新开亚洲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5万—20万元/班的财政奖励;开航培育期第二、三年财政奖励原则上为第一年标准的80%。  
(二)对正在享受市政府上述第(一)款财政奖励的国际(不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在成都机场加密国际(不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在航线航班未实现每天一班前,市政府给予加密航班与现有航线航班同等标准的市场开拓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期限至该航线协议执行到期为止。  
(三)对在成都机场新开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和加密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未达到每天一班全货机航班)的航空公司,市政府根据机型大小确定给予新开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两年培育期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2万—5万元/班,给予加密航班一年期的市场开拓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1万—3万元/班。  
(四)对未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国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在航空公司保持现有航线航班数量不减的情况下,市政府可给予为期三年保持航班稳定运行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1万—3万元/班;如在此期间航空公司加密现有航线航班并能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市政府可给予该加密航线航班与现有稳定运行航班同等1万—3万元/班的奖励。  
(五)其他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成都机场开行全货机航线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参照航空公司执行。  
(六)对战略性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特别重要急需货运航线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大宗商品运输任务,经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后,由市政府给予财政奖励。  
二、鼓励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向成都机场集货,促进航空货量、中转货量增长  
(一)对航空公司利用国内全货机航班和国内客运航班经成都机场进出港的国内货物增量市政府给予财政奖励。各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对成都贡献的进出港货量为基数,当年进出港货量增长幅度达到25%(含)以上给予1.0元/公斤奖励,增长幅度达到20%(含)以上给予0.8元/公斤奖励,增长幅度达到10%(含)以上给予0.5元/公斤奖励。  
(二)对航空公司在成都机场库区内实现中转的国际(含地区)货物市政府给予空空中转联运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2.0元/公斤。  
(三)对航空货站在成都机场开展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货物库区内快速中转业务市政府给予中转货物处置财政奖励,奖励标准1.0元/公斤。  
(四)对货代企业在成都机场利用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班进出港和利用国际客运航班进港的国际货物货量市政府给予财政奖励。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班进港的奖励标准为远程(10小时以上航距)2.0元/公斤,中程(6—10小时航距)1.5元/公斤,近程(6小时以内航距)1.0元/公斤;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班出港的奖励标准为0.5元/公斤。国际客运航班进港的奖励标准为0.5元/公斤。  
(五)对货代企业采用地面运输将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国际货物通过成都机场进出港市政府给予空地联运集货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2.0元/公斤。  
(六)对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利用成都空运进境指定监管场地(植物种苗、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药品、生物制品、水果、肉类、国际邮件)进口特殊货物,市政府给予货量奖励,奖励标准1.0元/公斤。  
(七)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采用全货机国际包机(军品运输、救灾物资等特殊包机除外)方式经成都机场进出港,且全年包机航班达到10班以上,市政府给予全货机国际包机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开同类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财政奖励标准的30%。  
三、鼓励在成都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增加全货机运力  
对在成都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  
(一)市政府根据其全货机机型和运力投放能力等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万—2000万元。  
(二)市政府给予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配套建设项目供地保障,同时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投入运营年度起,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参照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给予为期五年的财政奖励,用于支持其发展投入。 
 四、鼓励在成都新设立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提升航空货运枢纽集疏运能力 
 对在成都机场新设立年度航空货运处理能力20万吨(含)以上的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 
 (一)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落户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2000万元。  
(二)市政府给予供地保障,同时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投入运营年度起,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参照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给予为期五年的财政奖励,用于支持其发展投入。  
(四)投入运营后年度实际处理货量(进出港及中转)达到5万吨(含)以上市政府给予500万元年度奖励,年度实际处理货量每增加1万吨,年度奖励亦增加100万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五、提升空港口岸作业效率,减免口岸及货站操作处置费用  
(一)对进出成都机场的国际货物的操作处置费用分别给予进港国际货物0.15元/公斤、出港国际货物0.2元/公斤的市财政补贴,保持成都机场航空货站的收费标准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二)积极推进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货站功能前置至空港国际快件中心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实现航空口岸一体化营运工作机制,免除企业在空港国际快件中心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办理业务的全部费用,市区两级财政按照8:2比例共同分担所产生的费用。 
 六、本政策的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一)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本政策扶持条款可以叠加享受。  
(三)本政策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制定。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陈梦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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