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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1文章来源:中国民航局 浏览次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民航局依据《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为便于大家遵守,现将具体监管和服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即将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与《条例》同步实施。

  二、2024年1月1日零时(北京时)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将上线运行,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 。

  三、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四、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五、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组织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七、为做好《条例》生效前后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政策衔接工作,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相关运营人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确认其具备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取得特殊适航证。该过渡政策在2026年11月26日(国际民航公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要求生效日)之前有效。

  八、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换证及颁证准备工作。截至目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补充填报和风险矩阵评估后(详见附件1),可完全转换运营合格证的企业共603家,部分转换(培训类)的企业共268家,合计871家(详见附件2)。上述871家企业可在UOM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和基本信息填报,以完成运营合格证转换工作。本着进一步便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满足相应条件但未如期按照前期通告要求完成数据补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可在UOM平台再次进行数据补录填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运营合格证转换,数据填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

  九、以上所述为要点提示,所涉具体内容可参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2月31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陈梦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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