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运货物安保制度及对中国民航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4-01-27文章来源:《中国民用航空》 浏览次数:

      香港机场多年来货邮吞吐量位列全球第一,其安检流程便利是一方面原因。我国情况相对复杂,对安全要求较高,在规则和风险平衡之下,短期内全面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可行性较低。根据ICAO新政策,2021年7月起经由香港机场运输的货物将大量需要安检,为此香港民航处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政策,该政策对于中国民航业具有较大借鉴意义。


背景情况

长期以来,香港机场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绝大多数的货物可以免于安检而直接送上飞机。根据ICAO的新政策,自2021年7月起,已知托运人必须经由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认定,之前由管制代理人认定已知托运人的方式将不被认可,新政策实施后大部分货物将必须接受安检。为此香港机场建立了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制度,保持了较高的货物运输效率。


香港空运货物安保制度


1、管制代理人制度

(1)政策现状

货运企业在人员、设施、流程等方面按照香港民航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制度,足以防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品装上飞机,并按照制度实施后,可以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RA)。相类似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在准备、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确保货物安全,可以申请注册为已知托运人(KC)或账户托运人(AC),该认定由管制代理人完成。目前,香港注册的管制代理人约1500家,已知托运人约10万家。



管制代理人货物处理流程


已知托运人按照规定流程,将货物交由管制代理人处理,并最终装上飞机运输,一般情况下,该流程视为全程安全状态,在货站可以免于安检。已知托运人和账户托运人的区别在于,已知托运人无论在使用客机还是货机运输时,均可以免于安检,而账户托运人则只能在使用货机运输时免于安检,而使用客机运输时必须安检。


(2)新政主要变化及影响

根据ICAO新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开始,已知托运人的认证必须由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完成,而不再是由管制代理人认定。同时香港民航处将已知托运人所在地限制为香港本地。


香港机场的主要货物来源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在目前认定的已知托运人中,大部分设立在中国大陆,在新政策下他们将无法继续被认定为已知托运人,若继续经由香港机场运输,则必须进行安检作业,从而导致需要安检的货物量大幅上升,香港机场必须提升安检能力。


2、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

香港机场货站空间有限,在早期设计时未预留足够的空间开展安检操作,面对ICAO新政策带来的大量新增安检需求,全部集中在货运站完成不具有可行性。为此香港民航各有关单位一方面积极提升香港机场安检能力,另一方面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RACSF)政策,准予仓储设施运营人在向香港民航处申请注册后,在此开展前置安检作业。目前已有120家左右的设施获得批准,能够提供6000吨/天的安检能力,加上香港机场货运站内提供的2000吨/天安检能力,已经能够承担新政策实施后的安检需求。


3、运输安保

对于已经在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接受安检,以及按照已知托运人流程交货而免于安检的货物,需要在安保状态下运输至机场,从而避免货物受到非法干扰。对于运输安保,香港民航处允许通过几种方式完成监管运输:采用有编号的可防拆换封条及锁锁上的密斗货车或集装箱货车,可防拆换的包装网包装的非封闭货车。


我国安保政策现状及业务需求

1、相关政策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4条指出“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1]。《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6条规定“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货物,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第175条 “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航空货物、航空邮件,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检查”[3]。


总结上述文件规定:(1)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货物必须进行安检;(2)即使是中转货物,在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需要重新安检。


2、相关业务需求

我国对航空安保要求较高,一方面确保了安全生产,但另一方面也对航空货运生产效率造成了一定制约。根据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在一些机场开展了部分试点工作,但仍存在较多需求。


(1)提升机场货站效率

目前在我国原则上全部货物需要在机场货站进行安检,由此交给货站的大部分是散货,需要在货站内组板。这样产生两个问题,一个是货站交货需要等待安检速度较慢,另一个是货站需要提供足够的场地开展组板业务,适当疏解机场货站安检需求将有效提升货站通过效率。


(2)远程货站

在京津冀一体化、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远程货站将成为枢纽机场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发挥枢纽机场的航线网络优势,维护整个区域供应链稳定,从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3)跨机场中转

“一市两场”模式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多的存在,同时一家航空公司在多座机场建立枢纽的情况也越发常见,充分利用两座机场的航线连接形成一体化网络,将有力支持航空公司中转产品设计,由于两座机场控制区之间经过了社会道路,需重新安检。


(4)港区联动

目前在我国已广泛建立临空型自贸区、产业园区等,其主要意义在于发挥临近机场的交通便利优势,若能在园区内完成安检,并整板交运货站的模式将压缩截货时间,进一步提升园区企业的便利性。


有关建议

《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 号)指出要完善货运安保链条管理,建立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制度试点,多方学者也呼吁在我国推行管制代理人制度[4],但我国航空运输规模大、国情复杂,短期内大范围实施管制代理人制度难度较大,参考香港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政策将安检环节前置,是在短期内提升作业效率的可行办法。


1、探索安保监管运输

香港通过技术手段对监管运输进行管控,确保在过程中无法干扰货物,该模式已较为成熟,能够基本确保安全。该政策的突破将有效解决两个控制区之间经由社会道路运输的问题,避免二次安检。


2、探索安检前置模式

香港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远程货站模式,对于设施运营单位、前置安检单位的审查是其中关键点。香港民航处批准了若干家设施运营人和安检机构,对于我国,可以在实施初期准予地方政府背书的企业或机场作为设施运营单位,以机场安检入驻作为唯一模式,确保安全。


3、试点基于信用的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差异化安检等制度

实施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差异化安检等制度,将大幅减少安检业务量,提升全流程作业效率,目前已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单位中实施,是我国航空货运安保的必然走向。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S]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S]

[3]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S]

[4]王赢.国际航空货运安保模式对中国民航的启示[J].民航管理,2020(08):88-92.


原文发表于《中国民用航空》2021年3月刊。

作者简介:蒋星,上海机场集团,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空货运市场、航线网络等。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陈梦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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